案情简介
2017年8月23日,崇道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某家具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《木饰品采购合同》。
合同约定由家具公司为装修公司制作和安装发光隔板木饰面、弧形木饰面等木工产品,合同总金额为62万元,2017年9月20日之前合同内全部家具送货安装完毕。
此外,双方还对付款节点进行了明确约定。
合同签订后,家具公司完成供货和安装,装饰公司将产品投入使用,但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。
办案过程
我所律师就该案接受委托后,第一时间同顾问单位搜集整理证据。
证据基本齐备后,我所向某装饰公司发出律师函,指出其拒不付款行为已经违约,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付款,但该装饰公司仍然无动于衷。
根据家具公司授权,我所律师启动诉讼程序。
承办结果
收到传票后,某装饰公司态度有所改变,在开庭前先行支付一部分款项,并于开庭当天与我所律师达成和解协议。
法院为双方出具调解书,载明剩余货款支付期限。
同时,为防止该装饰公司到期无力支付款项,我所律师成功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货款债务的连带责任人,确保顾问单位债权最终能够得到实现。
律师提示
公司对外签署和履行合同一定要从事先、事中、事后三个角度做好把关:
事先审定合同条款,将主要标的、金额及时间节点等细节约定清楚;
事中及时跟进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并留存好证据;
事后若出现问题则需要及时补充和固定证据并及时维权。
建议维权前先咨询或者委托律师,谋定而后动,以免维权不成反而徒增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