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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行业比较特殊,此两名人员无该方面的任何经验,前期不具备专业化妆能力,需熟手带生手进行长时间的学习与练习。因此,前期两名人员大多数上班时间都在进行对练,并没有为顾客提供上妆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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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化妆行业服务方式的特殊性,化妆室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不受限制,无统一的工作时间、无考勤管理制度。从表面证据看来,该公司的确没有签劳动合同,用工方式也较随意,并未硬性规定坐班时间,有事才会通知此两名人员来化妆室。另外,经进一步深聊得知,该两名人员尚系学校在校学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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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客户陈述,律师告知客户该事件风险较高,建议和解解决,但法人代表坚决拒绝接受和解。根据与当事人的情况了解,我所律师决定从劳动者主体入手,以该员工系在校学生,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着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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